会计行政法规有哪些

会计行政法规

一、总则

为了规范会计行政法规的实施,提高会计工作的管理水平,保障经济秩序的稳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等法律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

二、适用范围

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会计工作,以及与会计工作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。

三、会计法律制度

1. 会计制度

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其他组织应当建立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会计制度。

2. 会计核算

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制度,准确、及时、完整地记录和报告经济业务,对发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核算。

3. 财务会计报告

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其他组织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,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。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真实、准确、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,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。

四、会计监督与管理

1. 会计监督

财政部门、审计机关、税务机关、人民银行、证券监管机构等应当依法对企业的会计工作进行监督,对违法会计行为进行查处。

2. 会计管理

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管理制度,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。会计主管部门、审计机关、税务机关、人民银行等应当对企业的会计工作进行指导,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会计制度。

五、法律责任

1. 违反本办法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可以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以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:
(1)不按规定建立会计制度;
(2)不按规定准确、及时、完整地记录和报告经济业务;
(3)不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;
(4)私设会计账簿;
(5)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;

(6)擅自变更或者终止会计制度。

2. 违反本办法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可以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以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:
(1)任用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人员;
(2)未按规定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;

(3)未按规定开展会计核算工作。

六、附则

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。